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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时折价销售需要按照账面价值缴纳增值税吗?
您是第5961位浏览者 / 2021/12/20 17:26:58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估计您们销售这部分存货的时候,没有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税务局要求按照账面价值缴纳增值税,很有可能就是认为您们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比如,市面上相同的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您们的销售价格,税务局就会怀疑您们为了注销是故意低价“销售”商品,其实您们的商品早就不存在了(销售没有入账),因为这是很多中小企业的惯用手法,税务局也是心知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