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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经营,到底需要在哪个城市交税?
您是第3033位浏览者 / 2019/1/28 9:17:17

   我是拉萨这边的电商卖家,可是公司是注册在成都的,现在拉萨和成都都要求我交税,想请教下这个合理吗?

这里就涉及到了异地经营,来看看相关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无论是公司法还是税收征管法,对于异地从事了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都是一致的,在当地办理公司登记,在当前五证合一的情

况下,办理了工商登记也就办理了税务登记。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

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

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

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对于临时性异地经营不设点的,可以例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的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

报验。


2、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



相关处罚条款:

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6)号

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

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固定业户(指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

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原文6%,依据2014年第

36号修改为3%)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

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政策总结:

1、对于在异地设点经营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做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在当地纳税。

2、对于在异地设点没有经营的,比如只是建了一个仓库存放不进行加工、销售的,或者是公司设立的一个办事处,则不属于从事

生产经营,不必进行工商注册、无纳税义务。

3、如果没有设点,但在临时异地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

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然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除了建筑服务、房开企业销售不动产、非房开企业转让不动产、不

动经营租赁,税金都是缴回注册地。


结论:

对该提问的情况,属于异地设点经营,应该在汕头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没有办理执照而经营的,将面临工商最高10万的处

罚,税务最高1万的处罚。

实务中特别要注意的是:经营地税务机关可能依据[1995]87文件按征收率征税。这样,企业就会面临两地交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