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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张不能再计算抵扣的发票,我现在慌的一批!
您是第3054位浏览者 / 2019/1/23 14:43:19

    公司有辆车,当然不是老板的自己的车,是正儿八经公司的车,行驶证上所有人是公司的名字。

    这是公司的固定资产,车辆日常发生的相关费用都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费用,比如修车费、洗车费、停车费、通行费、油费,保养费、保险费、年检费、折旧费。这些通通都可以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如果是管理部门的车,那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当然如果这些费用取得了抵扣凭证,符合条件还能抵扣进项税。

借:管理费用-小车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一般情况下,我们修车,给车辆购买保险等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税凭证,直接勾选或认证抵扣就行了,但是车辆通行费却是非常特殊,由于其和一般扣税凭证无论是发票种类还是抵扣方式都有所差异,所有很多人还是有点模糊。

    比如下面这张发票,一张高速公路过路费发票,是一张通用机打发票,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能抵扣?

    很多人觉得不是专票肯定不能抵扣,其实是可以抵扣的。

也有很多人知道它可以抵扣,但是不知道这种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发票从2018年6月30日之后就不得抵扣了。

    全面营改增,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1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8年5月1日之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0%,按照增值税的特殊计税方法,上一环节已经缴纳的税额可以在下一环节征税时扣除,使各个环节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链条。

    so,正常情况下,我们取得的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都应该按照10%来抵扣,而上游如果是免税,比如是财政负担的通行费,开的是财政票据,下游就不得抵扣。

但是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47号有规定,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就有了后面的,高速低率,和低速高率抵扣的一个归纳。具体来讲就是:

「高速低率」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低速高率」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