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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代理记账告诉你: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二)
您是第3038位浏览者 / 2019/1/5 10:55:19

二、增值税

    (一)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服务,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但要注意,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此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符合规定条件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