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纳税人发生应缴纳增值税而未缴纳的情况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