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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问答
您是第595位浏览者 / 2018/4/16 9:27:58

  问: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证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确立了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规则》规定,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在认证证据的规则上,《规则》吸纳了行政诉讼中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从证据形式的种类,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诸多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认证更加规范、易于操作,有利于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提高。

  问: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新在何处?

  答:新《规则》密切了与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与协调,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管辖、申请、受理、决定以及相关证据制度作出了许多改进性的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可以更好地发挥复议制度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

  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终止?

  答: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 依照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2)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3) 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或者因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而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5)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问: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哪些?

  答: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1)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 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 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5)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6) 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7)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问: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第三人独立申请权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更加重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益保护,确认了第三人独立申请权,对虽非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规则》规定该第三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问: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作了什么样的规定?

  答:为了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适应,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扩大了税务行政复议范围,《规则》增加了可申请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的征税行为,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以及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等行为,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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